《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12日第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督促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消防违法行为。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邮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监测、预警预判和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等智慧消防建设,探索推动消防无人机建设应用纳入本地区低空经济规划建设范畴。
鼓励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联动切断等智慧消防设施,提升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消除消防安全风险。超高层建筑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联动装置,确保用气安全。
鼓励在高层住宅建筑户内推广应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先进技术装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产权人、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有多个产权人的,相关产权人应当共同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高层工业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物业服务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一)拟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强对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常态化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督促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相关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高层建筑相关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依法做好各自所属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面向用户的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鼓励有关单位应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对相关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监测、检测、维护、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执法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十四条高层工业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实行物业服务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人可以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公示。
对高层工业建筑和超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二级以上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维修;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保养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经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示停用理由、停用时限、应急措施以及审批手续等内容。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发生火灾时可以供消防员使用。
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直升机停机坪;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相关消防安全措施。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当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制定专项灭火救援处置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高层工业建筑内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燃油燃气管道敷设、燃油燃气设备安装使用、防火防爆设施安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间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高层建筑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防火封堵材料耐火性能、防火分隔组件安装、强弱电线路和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防火安全要求,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高层建筑冷库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值班值守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醒目标识。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区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第二十一条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高层建筑及其周边区域的停放、充电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消防技术标准。鼓励在高层建筑设置智能阻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楼入户装置。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依法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高层建筑电梯轿厢,或者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
(六)占用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七)占用、锁闭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在高层建筑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一定高度的高层住宅建筑和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审批高层工业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已经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
高层建筑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并配合属地消防救援站联勤联训联战,提高协同处置火灾效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应当将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作为重要内容,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当根据灾情等级要求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迅速组织灭火救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熟悉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并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火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层建筑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组织力量、调配资源支援灭火救援。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罚;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方案、未落实防范措施或者未落实公示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无法开启,妨碍安全疏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区域、设施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保障消防安全的迫切需要。我省高层建筑数量多、体量大、业态复杂,火灾防控和消防救援难度大。2025年11月26日香港新界大埔区宏福苑高层住宅火灾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亟须通过立法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完善立法体系的现实需要。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印发《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且未规定高层工业建筑内容,我省2001年制定的《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有关内容已与最新规定不相适应,需进一步完善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提升管理能力的客观需要。当前我省高层住宅、公共、工业建筑等各类型高层建筑迅速增长,各地消防安全管理实践中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必要转化为制度规定,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规定》共6章34条,涵盖总则、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火灾预防、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规定》适用范围,确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方针和原则,厘清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鼓励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适用范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的适用范围为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为更加全面系统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应对“工业上楼”等新形势带来的新风险,《规定》第二条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高层工业建筑,并在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等针对高层工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专门规定。而针对高层民用建筑(含高层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大量规定要求,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已作出要求,应从其规定,本《规定》不再重复仅作补充性规定。
2.方针原则。《规定》第三条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方针原则。一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引导全社会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将火灾预防放在首位,防消结合,最大限度预防高层建筑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二是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高层建筑体量大、功能复杂、人员聚集,其消防安全工作具有社会属性,必须依靠各方力量群防群治,从规划建设到日常管理各环节综合治理,才能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筑牢预防火灾的坚固防线。三是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施救。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长期坚持“救人第一”的工作原则,体现的就是坚持生命至上,在此基础上,还要坚持科学施救,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一致,同时《规定》在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二章分别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高层建筑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形成知责、明责、履责工作体系。
3.鼓励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科技创新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大动能,也是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的强大动能。近年来,我省大力探索火灾监测预警、社会消防管理等平台技术建设,并且主动融入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探索无人机在消防领域应用,《规定》第六条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这些科技手段的建设应用。同时,《规定》第六条也鼓励高层建筑相关主体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等火灾监测预警装置,加强火灾早期监测,早响应、早处置,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高层住宅火灾多发实际,《规定》第六条还鼓励居民住户推广应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先进技术装置,自主提高家庭设防等级,防止酿成火灾悲剧。
(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产权人、使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细化其履职要求,规范多单位、多产权建筑的统一管理要求,明确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责任,界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及能力要求。
1.主体责任划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对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相关主体责任划分作出了详细规定,应从其规定。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主要考虑到规章体系的完整性进行转引性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就高层工业建筑的有关要求作出专门规定。
2.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能力要求。《规定》第七条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和能力要求作出规定,并在《规定》第十四条对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高层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能力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具相应备能力的判定规则未写入本《规定》,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火灾预防。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建立隐患排查、联合执法机制,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做好设施管理,对消防设施维护、动火作业、燃气电气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划定9项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
1.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求。《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在总则第四条、第五条的基础上,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并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特别是就做好面向用户的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作出规定。
2.设施设备管理。高层建筑火灾报警、喷淋、防火分区、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对监测火灾发生、控制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疏散逃生、消防救援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第十五条首先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出规定,针对高层建筑特点,突出强调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的维护保养,并在第二十八条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3.起火原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高层建筑施工动火、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油燃气、电气产品和线路敷设等作出规定,引导全社会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从控制火源的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推动消防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4.火灾蔓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的防火分隔等作出规定,预防发生火灾时横向、纵向蔓延形成立体燃烧。
5.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大脑中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等法规标准对消防控制室设置和运行已有相关规定,应从其规定。本《规定》第十九条仅对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管理作出援引性规定,以示重视和强调。
6.疏散逃生。《规定》第二十条对疏散逃生及其标识管理作出规定,特别针对高层建筑设有门禁系统的应当确保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区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并在第二十九条设定相应罚则。同时,针对高层建筑人员密集、逃生疏散难的问题,《规定》第二十条针对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分别提出辅助逃生疏散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7.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总结我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治理经验,结合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发展趋势,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后续相关法规标准适用提供依据。同时,根据一些高层住宅在电梯主动设置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装置的实际,从规章层面鼓励肯定这一做法。
8.消防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对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员工全员培训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公消〔2011〕213号)要求,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重点岗位人员专门培训作出原则性要求。关于全员培训和专门培训的具体要求,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
9.禁止性规定。《规定》第二十三条针对在高层建筑内违反规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8种突出违法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同时按照惯例设置兜底性条款,并在第三十条设定相应罚则。
(四)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明确高层建筑规划审批需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超高层建筑按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要求各方主体制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规范火灾扑救流程。
1.消防救援能力匹配。《规定》第二十四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要求,将审批一定高度的高层建筑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上升为制度规定,以确保高层建筑规划建设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同时,《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对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已有规定,但我省存在已审批尚未完成建设的80米以上高层住宅项目,因此《规定》第二十四条仍对审批一定高度的高层住宅项目征求意见作出衔接性规定。
2.消防组织建设。《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建设微型消防站,既有超高层建筑应当补建微型消防站,相关消防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并配合属地消防救援站联勤联训联战,切实发挥“打早灭小”作用。
3.消防预案和演练。《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各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建筑自身等各方主体制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作出规定,引导全社会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切实多练少演,提升预案制定和演练质效。
4.火灾扑救。《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规范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流程和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作出规定。
(五)法律责任。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设施及标识管理违规、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行为,区分经营性、非经营性主体设定罚款标准,对各级政府及部门未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的,依法追责。
(六)附则。明确高层住宅、公共、工业建筑及超高层建筑的定义,规范高层建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定《规定》施行时间,同时废止旧规。
(一)实现了高层建筑全覆盖管理。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纳入管理范围,为更加全面系统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总则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高层工业建筑,并将建设中的高层建筑也纳入管理范围,在相关章节中明确了高层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管理要求。
(二)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总则明确提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在相关章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19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单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章,明确了高层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各方主体责任,实行清单式履职,强化了主体责任落实。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违反有关禁止性要求的处罚规定。
(三)强化了突出火灾风险预防机制。《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理念,关于“火灾预防”条款共13条,主要根据近年来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特别是结合近期香港大埔火灾教训,对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动火作业、危险品、燃气、管道井和冷库管理、消防控制室、疏散逃生和电动车等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并梳理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动自行车入楼入户停放充电、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9类突出违法行为,逐一作出禁止性规定。
(四)强化了灭火救援能力建设。《规定》总结灭火救援实战经验,明确高层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等,加强业务培训和联勤联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制定高层建筑预案和开展演练的要求,强化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明确发生火灾时疏散人员、打早灭小等要求,以及消防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的救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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